协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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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文具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经一届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文具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汕头文具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表决产生。如果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候选人或过半数理事不能履行职责,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直接推选候选人的形式产生。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会员大会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应当清点核实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进行选举工作;投票选举时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候选人获得全体会员的过半数同意才能当选。

第八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汕头文具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经一届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文具协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汕头文具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汕头文具协会理事会制度

(经一届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文具协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汕头文具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汕头文具协会监事会制度

(经一届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文具协会监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汕头文具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汕头文具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经一届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文具协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汕头文具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二)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审议,经会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开发、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协会日常开支在5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5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在5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第四条 本协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依照《汕头文具协会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五条 本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本协会旅差费用的管理。

(一)专职人员出差需乘坐飞机者,须经会长批准。

(二)专职人员出差到异地城市只能乘坐公共汽车,情况特殊需乘坐出租车者,须经会长批准才能报销。

(三)专职人员出差到异地从第二晚起每人每晚住宿标准不得超出200元。住宿费须凭住宿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以实际天数计算报销。单人出差的,经会长批准,住宿费凭发票实报实销。

(四)专职人员出差在亲朋处住宿没有住宿发票的,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个人。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的,不得领取50%的包干额。

(五)专职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 100 元,经济特区120元。

(六)专职人员于出差之便,经会长批准就近探亲或处理个人事务的天数作为事假处理。该期间不享受出差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不得报销。

(七)专职人员在出差地所发生的非公务方面的支出,均由本人自理。

(八)因公出差的专职人员,必须在计划期间内完成任务,按时返回。在返回原单位后,如有借款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逾期者财务人员有权从本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本人日标准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 本协会书籍报刊订阅应由秘书处统一作出计划,报会长批准后订购;书籍购置由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计划,报会长批准后订购。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汕头文具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经一届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确保协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汕头文具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要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汕文协字”和“汕文协秘字”。“汕文协字”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汕文协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秘书长或会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汕文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汕文协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汕头文具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汕头文具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汕头文具协会”印章的使用,由本会会长审批。“汕头文具协会秘书处”印章的使用由本会秘书长审批。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汕头文具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经一届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文具协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汕头文具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创办内部刊物;

(五)接受社会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六)重大的学术活动;

(七)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八)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九)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十)出国交流活动;

(十一)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活动;

(十二)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汕头文具协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一届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文具协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汕头文具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三)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有权以本会名义披露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主管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汕头文具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经一届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汕头文具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内至少每二年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担负的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翔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